(2017)陕03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曲笑与赵亚亚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笑,赵亚亚,曲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笑,男,1996年4月21日出生,住凤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亚亚,女,l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凤县。原审被告:曲昊,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住凤县双石铺镇。再审申请人曲笑因与被申请人赵亚亚、原审被告曲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3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曲笑申请再审称: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徐红卫的证言相互矛盾,不应采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并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曲笑对赵亚亚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赵亚亚受伤,曲笑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凤县公安局双石铺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人徐红卫、耿晓霞、田玲玲、董金玉、田永利、姜旗文、派出所民警郭浩、王祁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病例、医疗票据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审判决曲笑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适当。关于曲笑认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认为“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及证人徐红卫证言不应采信的问题,该证人证言结合赵亚亚陈述、双石铺派出所情况说明及凤县医院诊断的损害后果相互印证,原审采信并无不妥。综上,曲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李红宝审判员 吕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宏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