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陈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24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法定代表人:隋忠树,系该局局长。负责人:李生斌,系该局主持工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日东,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军,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宽甸县国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宽甸县国土局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宽国土资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宽甸县国土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核*审 判 员 凌名星人民陪审员 卢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英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