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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6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侗兴花园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侗兴花园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6169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侗兴花园酒店(普通合伙),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横岭村。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李碧义。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侗兴花园酒店(普通合伙)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叶佳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侗兴花园酒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叶佳修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侗兴花园酒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0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吉海燕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明杰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