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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勐腊县大图打印室与西双版纳诚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勐腊县大图打印室,西双版纳诚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17号申请执行人:勐腊县大图打印室,经营场所勐腊县南腊新城19栋4号。经营者:曹建红,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安(系曹建红丈夫),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被执行人:西双版纳诚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澜沧路二十八号。组织机构代码79989358-2。法定代表人:赵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文,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勐腊县大图打印室与西双版纳诚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双版纳诚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勐腊县大图打印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西双版纳诚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本院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