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缪兴民与张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兴民,张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108号原告缪兴民,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海艳,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缪兴民诉被告张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缪兴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缪兴民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