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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特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396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滨路60号铭源综合楼四层大厅西北侧及406室。负责人张钢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福建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连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财龙,董事长。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称,被申请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就其所属的“冠海308”轮向申请人投保2014、2015年度油污险及2015年度船壳险,拖欠保险费862,216元(人民币,下同),现因“冠海308”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船舶保险保险单、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单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冠海308”轮于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冠海308”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湖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