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深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深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181号原告: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3665189U,住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南3199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雪勤,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754037280E,住所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区(耿庄村)。法定代表人:纪振波。原告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69元,由原告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