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与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10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2号。法定代表人白托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润贵,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晋源大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潘慧明,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杨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占明,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总经理,系杨涛的父亲。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1401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申请拆除被执行人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6133.6平方米(合9.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10月占地建物流操作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9日将[2017]1401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4月5日履行了催告程序。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6133.6平方米(合9.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2017]1401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法律文书呈批表;立案呈批表;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现状图、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影像图;涉嫌违法用地情况表;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纪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法律文书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法律文书呈批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物流操作中心系客观事实。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1401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作出的[2017]1401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乾通速递有限公司拆除非法占用6133.6平方米(合9.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一丁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人民陪审员 王彩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