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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邵某某强奸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04刑申3-3号邵某某:你为强奸罪一案,对原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固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被告人王荣天因少女王XX不同意与其谈对象,便与董耀刚、邵维珍、姬学军密谋司机对王XX进行轮强。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晚,四被告人乘王XX在邻居村看戏之机,将其推拉到被告人邵维珍家门房内,采用持刀威胁、捂嘴等手段,对王XX进行多次轮奸,并致其昏迷。同年三月九日晚,四被告人已外出搞副业为名,将王XX骗至被告人董耀刚之兄家对其进行轮奸。后四被告人将王XX等四名少女骗领到内蒙等地鬼混一个多月。被害人王XX从外回家后,为顾及名誉,便答应给被告人王荣天做媳妇,并非法与王荣天同居两个多月,后因做退婚。上述事实,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于申诉人王荣天的两个理由,一是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根本不存在,申诉人是在被侦查机关屈打的情况下被迫招供的;二是一、二审法院以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给申诉人定罪量刑,处以申诉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致使申诉人无端蒙冤十四年。经审查,本案系共同犯罪,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基本事实与四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有被告人的供述,四被告人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并与被害人陈述一致;有西吉县公安局看守所及四被告人同号人犯谢锐等证言,证实四被告人相互窜供;有证人牛某某证言,均证实被害人与王荣天的非法同居关系。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