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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锐与杨睿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锐,杨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102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锐,男,汉族,2005年3月21日出生,住武威市。法定代理人:张昭强,男,汉族,1976年6月21日。被执行人杨睿,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张锐诉被告杨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甘71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杨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金额总计92716.54元。本院在执行张锐申请执行杨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杨睿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锐赔偿款10000元,后双方书面向法院递交了执行和解协议和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7102民初265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存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生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