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北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与苏富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5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北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源新村30号楼7号商铺。公司负责人:郭永泰,男,公民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琛,系该公司综合部事务员,女,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苏富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杜军,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绘,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976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系苏富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北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诉被告苏富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北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北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北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北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