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代元诉被告何忠国、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元,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何忠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323号原告:李代元,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东,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殷祖街13号。法定代表人:曹继杰。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华路北段95号。负责人:王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科创园区园艺街20号。负责人:赵杨。被告:何忠国,男,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李代元诉被告何忠国、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代元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代元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