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92徐林梅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梅,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徐林梅,女,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承秋萍(受徐林梅特别授权委托),女,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刘敏,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徐林梅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刘敏结欠徐林梅借款5.7万元,于2016年的9月30日前归还1万元、12月30日前归还2万元,剩余2.7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二、刘敏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如刘敏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应另行承担徐林梅利息损失3000元,且徐林梅可就5.7万元的剩余款项及利息损失3000元,有权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刘敏负担。因刘敏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林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敏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敏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