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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甸阳与湖南洣水河电缆有限公司、谢爱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甸阳,湖南洣水河电缆有限公司,谢爱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326号原告:谢甸阳,男,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湖南洣水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攸州工业园兴工路。法定代表人:文桂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谢爱林,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谢甸阳与被告湖南洣水河电缆有限公司、谢爱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谢甸阳于2017年6月1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甸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甸阳负担。审判员  文亚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萍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