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四川省康鑫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四川省康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催3号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7幢2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徐其义,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65218450K。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申报人:四川省康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丹棱县双桥镇隆兴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康燕雄,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69229784H。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建(系该公司员工),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申请人因不慎遗失票号为31300051/40185087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四川省康鑫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仙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