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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搜某某有限公司,程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8230号原告:上海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麟。被告:程某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搜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搜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搜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鸯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