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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徽安天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天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1955号原告:安徽安天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祁门路1779号。法定代表人:周社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安徽安天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安天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安天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8285元,并按逾期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计2485元,合计107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即原告)将其开发建设的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商业街北49-50号楼第116、216号商铺出租给乙方(即被告)经营卓远陶瓷,租期自2016年元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总租金56569元,采取预交方式,乙方每次至少预交半年租金,首次租金于签订合同时付清,到期十日前再将下一期租金一次性交付甲方;乙方如有意续租须于合同期满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乙方须按时交纳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如乙方违约,须同时承担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超过30天或逾期总金额超过2000元,除乙方须按逾期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且甲方有权扣收乙方保证金以充抵乙方欠款和违约金。合同期满后,被告提出续租,原告同意将租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并要求重新签订合同。被告于2017年2月7日支付租金20000元,但尚欠8285元一直未付。李勇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租赁合同申请表、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李勇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到期后,被告申请续租,原告同意,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租金。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勇向原告安徽安天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285元;二、被告李勇向原告安徽安天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85元;三、上述第一、二项的履行期限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收款人: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告李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