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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春华与马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华,马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321号原告:刘春华,女,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住址长春市高新区。被告:马超,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华诉被告马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为1045.5元,由原告刘春华负担。审 判 长 胡 亮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刘美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锦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