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6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吉惠与彭学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吉惠,彭学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6473号之一原告:黄吉惠,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栩聪,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原告儿子。被告:彭学问,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原告黄吉惠诉被告彭学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吉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吉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吉惠负担。审判员 杜锡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桦胡敏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