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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6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吉惠与彭学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吉惠,彭学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6473号之一原告:黄吉惠,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栩聪,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原告儿子。被告:彭学问,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原告黄吉惠诉被告彭学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吉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吉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吉惠负担。审判员  杜锡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桦胡敏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