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民初9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树桥与杨付堂、姚锦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桥,杨付堂,姚锦英,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121号原告:杨树桥,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杨付堂,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姚锦英,女,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杨亮,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桥与被告杨付堂、姚锦英、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树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人民陪审员  白元凤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