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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187号原告:高童,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青,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主要负责人:尤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华,系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燕,系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高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童撤诉。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5.5元,由原告高童负担。审判员  骆启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