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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初51号起诉人秦杰(又名秦赞贵),男,192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2017年2月14日,本院收到秦杰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秦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榆次区人民政府纠正榆集建(七)字第97-06003号土地使用证中的错误,该证严重违反法律程序,面积严重错划。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榆次区人民政府因错划原告土地使用证面积而产生的相关损失。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秦杰诉被告榆次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秦杰提出的行政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瑜审判员 胡东海审判员 赵沁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