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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二监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化林受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二监字第00119号梁化林:你为自己犯受贿罪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07)睢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徐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以“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精神被摧残崩溃后屈打成招;王XX没有给申诉人送过一分钱,本案侦查阶段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应对申诉人宣告无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2006年8、9月份,你在任睢宁县水利局副局长兼庆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主任期间,就收受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水建)按承建睢宁县庆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好处费与时任睢宁县水利局局长的张XX(另案处理)共同计议。同年10月份的一天,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扬州水建王XX所送的人民币26万元,为该公司在承建睢宁县庆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上述事实,有你本人的多次供述、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你提出“扬州水建王XX没有给申诉人送过一分钱,申诉人也没有收到王XX的一分钱,是王XX及其妻子栽赃陷害,本案侦查阶段的证言互相矛盾;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精神被摧残崩溃后屈打成招;应对申诉人宣告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侦查机关立案当日第一次对你询问时即交代了你收受王XX26万元并为扬州水建投标工程谋取利益,紧接其后的二次供述与第一次供述一致,均供述收受贿赂26万元,且没有退还。你的供述与你妻彭欣的证言在细节上供证一致,证实了你让彭欣将26万元中的15万元送给张XX,剩下的11万元,由彭欣保管5万元,你自己保管6万元的事实。彭欣送15万元现金给张XX的事实,得到证人张XX及其妻张X证言的证实。行贿人王XX的证言亦证明其送给你26万元,且没有退还的事实。证人王XX的证言,得到证人杨XX、王X忠、王X健、沈XX、王X强、姜XX等证言的证实,证据之间形成锁链,并无矛盾。故原裁判认定你收受2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提出没有收受贿赂的申诉理由与你在侦查阶段及一、二审时的供述和辩解相互矛盾,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证实。你提出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的申诉理由,无证据予以证明,亦无相关线索反映。故你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根据你犯罪的具体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对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是正确的。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你提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