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辖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明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明精密钣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嘉明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京路与华福路口东190米。法定代表人张加明,董事长。上诉人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诉讼标的额,本案应当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40余万元,依法应当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