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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记英、梁博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记英,梁博涵,梁欣悦,梁张氏,梁承泉,刘纪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杨记英,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博涵,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欣悦,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张氏,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承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纪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记英、梁博涵、梁欣悦、梁张氏、梁承泉与被执行人刘纪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王衍奎审判员  石在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