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525号原告杜某,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光远,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吕某某,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号。负责人:王彤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念琴,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提出双方同意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