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忠奎、战绪伦绑架、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奎,战绪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忠奎,又名刘义,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文新,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战绪伦,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战秀玉、王晓峰,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奎犯绑架罪、被告人战绪伦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奎及其辩护人刘文新、被告人战绪伦及其辩护人战秀玉、王晓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刘忠奎因从被害人杨某处批发海鲜而欠下了杨某货款人民币28万余元,2016年9月,刘忠奎预谋以对杨某实施绑架的行为令杨某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放弃向其追债。9月20日左右,刘忠奎联系被告人战绪伦,谎称杨某欠其钱款,请求战绪伦帮助其绑架杨某索取债务,并向战绪伦承诺事成之后借给战绪伦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刘忠奎、战绪伦跟踪被害人杨某,摸清了杨某日常行动的时间、路线,并准备好刀子、胶带等作案工具。2016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刘忠奎在青岛市城阳区多瑙河大酒店北侧的中石油加油站路边处,以偿还被害人杨某货款的借口将其骗至刘忠奎驾驶的黑色无牌别克轿车上,在车上,刘忠奎、战绪伦采用持刀威胁、胶带捆绑手脚等方式将杨某绑架,控制在车辆后排。刘忠奎驾驶车辆至山东省胶州市胶东镇一路口,刘忠奎从杨某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人民币8000元给予战绪伦,随后战绪伦下车。9月30日中午,被告人刘忠奎驾车到山东省诸城市,10月1日中午驾车到山东省莒县,10月3日驾车到山东省五莲县,10月4日下午驾车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徐家村集市,在战绪伦的帮助下将别克车喷成红色,后战绪伦离开。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忠奎驾车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西路西岳宾馆,并于15时左右下车,由被告人战绪伦看管被害人杨某,刘忠奎于17时左右回到车上,战绪伦离开。10月6日,刘忠奎驾车到山东省潍坊市,随后在诸城市、高密市四处乱转。2016年10月10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山东省诸城市百尺河镇将被害人杨某解救。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刘忠奎产生了勒索财物的想法,后多次通过电话向杨某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300万元。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忠奎、战绪伦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忠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勒索财物,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绪伦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战绪伦用于拍摄杨某视频的手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忠奎、战绪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忠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忠奎实施了绑架行为,但在开始实施该行为时没有索要赎金的意图,没有收取赎金的方案;2、被告人刘忠奎没有拿到赎金;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战绪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战绪伦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3、被告人系初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刘忠奎处扣押车牌号为浙G×××××红色别克轿车一辆。被害人杨某外伤致双手腕部表皮剥脱,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奎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战绪伦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刘忠奎、战绪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忠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得假释。(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战绪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二、从被告人刘忠奎处扣押的车牌号为浙G×××××的别克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索杰人民陪审员  李君人民陪审员  杨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