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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陈玉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13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玉玺,男,1990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作出的(2014)绥北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将被执行人陈玉玺罚金刑移送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银行等财产信息的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4)绥北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