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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本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本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93号罪犯朱本锋,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枪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27050元。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朱本锋于2011年3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以该犯财产刑数额较大,履行数额较低,不予减刑;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3290分,累计获得5次表扬。间隔期(自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2960分。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本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本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