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武健与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健,黄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251号原告:武健,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健与被告黄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健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43元,由原告武健负担。审判员 王雅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