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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更85号罪犯赵萌,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平陆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42.2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7)晋城监减字第08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3次,积2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赵萌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萌予以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亚强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娟娟代书记员 侯高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