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建萍与田红、裴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萍,田红,裴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1091号原告王建萍,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熊柯,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红,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被告裴树文,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建西,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萍与被告田红、裴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萍撤回对被告田红、裴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月雯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人民陪审员 胡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古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