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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建萍与田红、裴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萍,田红,裴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1091号原告王建萍,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熊柯,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红,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被告裴树文,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建西,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萍与被告田红、裴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萍撤回对被告田红、裴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月雯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人民陪审员  胡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古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