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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米雪、刘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雪,刘素贞,赵兴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942号之一申请人:米雪,女,1986年12月8日生,回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刘素贞,女,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申请人:赵兴海,男,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米雪与被申请人刘素贞、赵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米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素贞名下大众牌鲁J×××××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银行账户内相应数额的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素贞名下大众牌鲁J×××××号轿车一辆,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米雪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