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海软、张金凤与闫小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软,张金凤,闫小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09号申请人赵海软,男。住义马市人民路中段供销社综合楼中单元三楼东户。申请人张金凤,女。住义马市人民路中段供销社综合楼中单元三楼东户。被执行人闫小留,男。住义马市。申请人赵海软、张金凤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与(2017)豫128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海软、张金凤执行申请。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富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