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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丛麟申请执行范生银、白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丛麟,范生银,白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杨丛麟(又名杨三虎),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范生银,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白贵生,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丛麟与被执行人范生银、白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3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蔺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