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行审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与海口美兰別金华门窗加工店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海口美兰別金华门窗加工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07行审74号申请人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海口市群上路晋江村43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曾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炟,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黄武,海口市美兰区环境监察局科员。被申请人海口美兰別金华门窗加工店,经营者別金华,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万福新村*栋*号铺面。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8600266397。经营者別金华,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网市镇明剅村****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海口美兰別金华门窗加工店,经营者別金华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美环察[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经营的海口美兰別金华门窗加工店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相关手续,擅自投入经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于2016年10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调查,被申请人虽进行了部分整改,但仍未消除噪音扰民的情况,同时未补办环保手续且仍继续经营,认为应当处罚。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美环察[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经营及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内容,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美环察[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美环察[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zt0xtao9owwzpalnai审判长 郭 煊审判员 唐 波审判员 陈晓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