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王隆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王隆成,王福霞,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435号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康路东段191-193号。负责人:尹福健。被告:王隆成,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王福霞,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名山区红岩乡金龙村1组。法定代表人:王隆成。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被告王隆成、王福霞、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 垚人民陪审员 陈雅红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雄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