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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锡文与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锡文,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宋锡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扬州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谢洪涛,董事长。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0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06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