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9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海龙申请执行宋淑芳、董琴、宋胜利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宋淑芳,董琴,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宋淑芳(又名宋素芳),女,1989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被执行人董琴,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被执行人宋胜利,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929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龙与被执行人宋淑芳、董琴、宋胜利返还彩礼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偿还。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