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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凤玲与高德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玲,高德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680号原告:姜凤玲被告:高德安原告姜凤玲与被告高德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姜凤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凤玲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凤玲负担。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