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凤玲与高德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玲,高德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680号原告:姜凤玲被告:高德安原告姜凤玲与被告高德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姜凤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凤玲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凤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凤玲负担。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