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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更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程海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海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972号罪犯程海平,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浮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海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6日,经本院(2015)景刑执字第493号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海平在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程海平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程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属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海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年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曹谨超审判员  舒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