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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杨伟定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伟定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催34号申请人:杨伟定,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申请人杨伟定称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是丹阳市华东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是丹阳市丹北镇宇腾汽车配件厂,付款行是中国农业银行丹阳市支行,出票日期是2016年7月18日,汇票号码是10300052/26319584,票面金额20000元),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杨伟定因找回上��银行承兑汇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伟定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杨伟定承担。审 判 长  张素琴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陈 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晓华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