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台湾惠成国际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惠成国际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湾惠成国际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惠成国际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蒋主长,男,1949年3月4日出生,中国台湾人,住台湾省高雄县。被执行人台湾惠成国际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高雄市新兴区五福二路28号10楼。法定代表人林三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香港惠成国际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湾宏冠道6号鸿力工业中心二楼B25。法定代表人林三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桂林惠华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竹江路桂林华侨农场内。法定代表人林赵秀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主长与被执行人台湾惠成国际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惠成国际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2002)桂民监字第9号民事判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0万元。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华侨农场有250亩土地(编号:5230004,证号为:桂国用(2002)第000088号)。申请执行人蒋主长与被执行人台湾惠成国际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惠成国际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四方约定由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工程款和360张会员证折价付款义务,根据(2002)桂民监字第9号民事判决,确定本案工程款423.81万元及利息和360张高尔夫会员证折价共计人民币600万元了结此案,分三次付清。先后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月12日共支付100万元,广西东方航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代被执行人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最后一笔款项500万元汇入法院专用账户,其约定债务履行完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桂民监字第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杨 忠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