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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恢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兴贵与王显勇、刘川、吴晓林、饶家良、肖光华、王成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贵,仪陇县永乐镇金台页岩砖厂,王显勇,刘川,吴晓林,饶家良,肖光华,王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恢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兴贵,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10日,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仪陇县永乐镇金台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王显勇,厂长。被执行人:王显勇,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0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刘川,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2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吴晓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1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饶家良,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6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肖光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5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王成元,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0日,住仪陇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川1324执恢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吴晓林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现因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晓林的银行存款账户依法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 杰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