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师文玲与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文玲,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师文玲,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阳镇(现伾山街道办事处)八里井村。被执行人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八里井村公路(浚滑路)西。法定代表人:贾玉军。申请执行人师文玲与被执行人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师文玲20000元及垫付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孙消烊执行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