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明辉与陈庆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辉,陈庆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874号原告:马明辉,男,汉族,1953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陈庆访,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马明辉与陈庆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明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撤诉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马明辉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陈远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涂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