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执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王令明与赵文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8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令明,赵文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8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令明。被执行人赵文典。关于王令明与赵文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文典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赵文典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二、继续对被执行人赵文典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存款限额冻结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三、扣划被执行人赵文典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四、继续对被执行人赵文典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存款限额冻结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五、扣划被执行人赵文典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六、继续对被执行人赵文典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存款限额冻结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瑞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