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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邢台县鹏飞危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金全、白洪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台县鹏飞危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全,白洪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台县鹏飞危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大道金维越西邻。法定代表人:黄利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全,男,汉族,朔州市人,农民,现住朔州市。系死者张金柱之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洪雨,男,汉族,河北省黄骅市人,农民,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郭守敬北路408号(邢台市桥西区中华东大街**号)。负责人:李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邢台县鹏飞危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金全、白洪雨、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邢台县鹏飞危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朔中民终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台县鹏飞危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二O一六年四月九日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1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贾佳力于2010年10月1日将自己所有的×××号机动车以再审申请人名义上户,车辆产权和使用权仍属贾佳力。该法律文书充分证明贾佳力是×××号机动车实际车主,再审申请人只是挂靠单位。原判决计算赔偿数额错误,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商业险”,不是”交强险”,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是”交强险”那样不分责任比例的在限额内先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和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均为邢台县鹏飞危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且再审申请人仅提供了挂靠协议,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后,原审认为其可依据挂靠协议另行起诉并无不妥。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作出认定并无不当,故邢台县鹏飞危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邢台县鹏飞危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台县鹏飞危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迪代理审判员 成 彦代理审判员 屈亚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