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刚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葫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黎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舟,南部县信用联社客服经理。被执行人:罗刚,男,生于1991年12月12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刚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1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刚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有关房产,并正在进行评估,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