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财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208号史媛媛与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媛媛,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208号申请人:史媛媛,女,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佳琦,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红,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81号西把栅乡沙梁子村(平安医院东侧四层)。法定代表人:聂海涛,执行董事。申请人史媛媛诉被申请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史媛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89479.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PZPP201715010037000055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89479.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467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云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尧 更多数据: